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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浏览字号:    发布日期:2008-07-15  点击次数:


    根据陕西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和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现就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本内容
  (一)“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
   (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
   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
   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方法。
   二、基本程序
   (一)案件调查报告由案件调查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案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撰写。
   (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调查结束后,与案件调查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立案案件登记表一并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同时送达发案单位。
   (三)发案单位收到案件剖析报告后,应及时落实整改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要做好监督和回访工作。属县纪委立案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
    (四)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要将案件调查材料和案件剖析整改材料分别立卷归档,统一管理。案件剖析整改材料包括: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整改书面报告、有关资料及回访记录等。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各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委)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案双报告”规定的落实。未按规定完成“一案双报告”的,不能视为办案工作结束,要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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