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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大要案查办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浏览字号:    发布日期:2012-01-11  点击次数:


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勉反腐发〔 201101

 

 

关于印发《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

大要案查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

   《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大要案查办工作制度》已 经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 20111223日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代章)

                    2011 年12 月31

 

 

主题词: 反腐败   案件查办   工作制度   通知  

                                                     

  送: 市委 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

室, 县委 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各成员,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档二)

                                                             

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1231日印发  

 

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

大要案查办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办中的职能作用,提高突破大要案件的能力,根据《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办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大要案查办必须坚持县委的统一领导,依纪依法、文明安全办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要案件,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贪污、套取、挪用、侵占、私分专项资金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重点工程项目、房地产、金融等领域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吃拿卡要、作风蛮横、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大要案件查办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由协调 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 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   涉及重大 案件线索的管辖,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按照管辖权、职责分工及案件性质确定。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信访举报,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由首先介入的单位进行调查或检查,其他成员单位确有必要进行调查或检查的,按照规定报请协调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有案件调查权的成员单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同办案的,经 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启动协同办案,具体工作办法,按照《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办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勉反腐发〔 200902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 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从查办案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协同办案。 凡抽调查办案件人才库人员协同办案的,按照《中共勉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查办案件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勉反腐发〔 201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按照工作分工,调查组工作人员有权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办公室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有案件调查权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中,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采取“双规”、“双指”或其他强制措施的,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外,应当及时向 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或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案情需要,经 协调 领导小组决定, 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派员参与。

第九条   有案件调查权的成员单位直接组织调查的案件,无论是结案、挂案或销案,案件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构成违纪的案件应移送纪检监查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和有效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网络舆情信息的关注、甄别、监督和管理,做到信息灵通、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对协调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 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 协调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不按制度规定向 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和办公室报告案情、隐瞒主要案情、不依法查处、故意拖延不办贻误查处时机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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