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机构职能
工作动态
党风廉政
纠风治乱
行政监察
案件检查
政务公开
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
源头治腐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关于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浏览字号:    发布日期:2008-07-16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1、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单位及编造虚假邀请函。随团人数应从严控制,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3、出国(境)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次出国(境)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12天。因工作特殊需要增加出国(境)国家的,总天数不得超过12天,并需说明情况并报经批准。
    4、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应从严控制。县上四大班子正职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两年一次控制,副职按三年一次控制。县级领导干部每次出访人数不得超过现任县级领导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各乡镇、各部门正职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三年一次控制。县接待办根据每年度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5、任何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赴国(境)外执行公务,不得参加旅行社以出国(境)招商、参观、考察或国际会议名义组织的各种旅游团队,严禁用公款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6、对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与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境)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省、市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县区确有必要单独组团,须征得中、省、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7、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出访有关热点或敏感国家,或出访任务涉及有关热点或敏感问题的,须事先征得省外办的同意。赴非建交国或出访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事项的,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和外交部同意。
    8、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少数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培训,应本着精干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审查。
    9、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10、各组团(报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出访任务和团组人员严格把关。申报出访任务时,要说明出访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对外身份及费用来源。
    11、县接待办为全县因公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的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报批程序
    1、国家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县接待办报送出国(境)报告(附邀请函、通知原件和活动日程安排等材料),由县接待办按程序分送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严禁单位和个人直接找领导审批。
    2、县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接待办负责办理报批事宜。正职领导临时出国(境)报请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外事主管领导审定,最后报市长、市委书记批准同意。
    3、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单位审查并鉴署意见后,书面报县接待办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副职领导出国(境)按程序履行报批

1页,共2页  9 7 3 [1] [2] 4 8 :  

加入收藏夹加入收藏  发送给好友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共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勉县监察局主办 陕ICP备09009441号
勉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E-mail:mxjwxjs@163.com     电话:0916-3239981